壹、變更公司股東名稱的程序
第壹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受理人員初審合格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或申請材料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通知書》,並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三步: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需要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持《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證窗口換發《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
2.有限公司股東變更申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說明(加蓋公司公章);
(3)《指定代表或* * *有委托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及委托期限;
(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變更決議應當提交股東會(全體股東簽名,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未就股東轉讓股份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會決議未能由全體股東簽字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提交轉讓股份的股東向其他股東發出的關於股份轉讓的書面通知和其他股東的答復意見。其他股東未答復的,應當提交擬轉讓股份股東的說明。
(5)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轉讓雙方簽字,股東或發起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或發起人加蓋公章);
(六)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企業法人提交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企業法人應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交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報經審批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註:適用於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申請股東變更登記;
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轉讓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無需提交上述第4、5項資料。
因股東或者發起人變更導致公司登記事項、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變更登記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文件;
公司無論變更組織形式、經營範圍、名稱,都需要進行變更登記,同時需要遵守相關變更流程和程序。
公司股東變更姓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股東會決議。
主要內容:明確公司股東變更名稱的具體情況及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意見。
3.修改或修訂公司章程。
4.股東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
5.新的股東資格證書。
6.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
7.變更登記委托書及委托人的身份和資格證明。
8.公司營業執照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