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並:吸收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為壹個企業。並購後,被並購企業通過支付現金、發行股票或其他對價取得其他壹家或多家企業的資產和負債,並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其他壹家或多家企業在並購後失去獨立法人地位。比如,原本是獨立法人的A公司和B公司合並,A公司吸收了B公司,B公司失去了法人資格,成為A公司的壹部分,從法律上講,A公司+B公司= A公司..
新設合並:新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合並組成壹個新公司,合並中涉及的原有公司均屬於被消滅公司合並。
吸收合並與新合並的區別:
1.新設立的合並公司解散,公司合並成立新公司;
2.吸收合並是指壹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並為壹家公司,合並後吸收方以自己的名義繼續經營,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公司吸收合並的條件如下:
(壹)有限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被合並公司在報紙上刊登合並公告至少三次,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滿九十日;
(三)各被合並公司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四)被合並公司已經清償債務或者為債務提供了相應的擔保;
(五)被合並公司之間簽訂合並協議。
公司新合並的條件如下:
(壹)合並各方註銷,成立新的企業法人;
(二)在報紙上刊登合並公告至少三次,且自第壹次公告之日起已滿90日;
(三)合並各方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合並各方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五)簽訂合並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