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準則,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組成的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公司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獨立法人。它由法定人數的股東組成,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紐帶的母子公司;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準則,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等成員企業或機構組成的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等成員單位組成。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的成員。母公司應為依法註冊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子公司應為母公司擁有全部股份或控制權的企業法人。
設立集團公司的條件
1.企業集團母公司(核心企業)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業)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合計超過6543.8億元;
3.企業集團的母公司(核心企業)應當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可以組建企業集團作為核心企業,但註冊資本應在6543.8億元以上;
4.該集團的所有成員都具有法人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