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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事需要什麽條件?

法律分析: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壹般應具備金融和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而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監事會中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的身份,尤其是職工監事是否只能從職工中產生;監事是專職的還是兼職的,監事有沒有報酬,都沒有明確規定。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監事實際上是兼職監事,監事很少獲得獨立報酬,這直接影響了監事履行職責的獨立性和有效性。為了保證監事能夠獨立行使監督權,各國立法普遍規定了監事與董事、經理與財務人員之間的兼職限制,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本條第壹款所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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