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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情形包括

法律分析:

所謂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內部治理過程中,由於股東或公司經理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導致所有決策和管理機制癱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因對方拒絕參加而無法召開,任何壹方的提案不被對方接受或認可,或者即使能召開會議,也因各方成員意見不壹致而無法通過任何決議的狀態。化解公司僵局應遵循謹慎原則。嚴格把握司法權對公司自治司法權的邊界。只要公司還有生存的希望,人民法院就不應該輕易判決解散公司。公司作為獨立的社會經濟實體,涉及社會關系的大小,解散公司的社會成本較高。不允許個人股東通過司法手段隨意破壞。所以決定公司陷入僵局的因素有兩個,兩者缺壹不可。第壹,管理需要嚴重困難。管理中的嚴重困難是抽象判斷。壹般法院以公司倒閉作為具體的判斷標準。其次,用盡其他補救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解散訴訟,應當註重調解。當事人協商同意公司或者股東入股,公司以減資方式存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壹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因下列原因之壹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符合《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公司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二)股東表決時達不到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且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三)公司董事長期發生矛盾,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4)經營管理出現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將對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以公司遭受損失、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以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且未進行清算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法》第182條要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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