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企業法人未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
企業法人按上述規定處罰時,應視違法行為情節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登記主管機關處理企業法人的違法行為時,必須查明事實,依法處理,並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法人對登記主管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壹級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3.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提出投訴和繳納罰款的,登記機關可以按照規定程序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展數據:
1、登記主管機關依法履行下列企業法人監督管理職責:
(壹)監督企業法人按規定辦理開業、變更和註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法人按照登記事項、章程、合同從事經營活動;
(三)監督企業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制止和查處企業法人的非法經營活動,保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
2.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的,由登記主管機關收繳其公章,並通知其開戶銀行辦理註銷登記,主管機關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其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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