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經營範圍變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壹、公司經營範圍的含義
經營範圍是指國家允許企業生產經營的類別、品種和服務項目,反映了企業經營活動的內容和生產經營方向,是企業經營活動範圍的法律邊界,體現了企業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核心內容。
簡單來說,經營範圍是指企業可以從事的生產、經營和服務項目,是申請公司登記時的必填項。
《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這從法律上界定了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範圍。經營範圍壹經核準登記,企業在此範圍內擁有權利能力,同時承擔不超範圍經營的義務。壹旦超出,不僅受法律保護,還會受到懲罰。核準的企業經營範圍是區分企業合法經營和非法經營的法律界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壹條* *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