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訂單假期標準如下:
1.公司沒有訂單可以放假,但是需要給工人發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因勞動者以外的原因造成企業在壹個工資支付期限內停工、停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2、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不得因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1.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乙方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目前對於未能提供正常勞動應支付的生活費的標準有不同的規定。有的法規規定,基本生活費標準每月不得低於當地失業人員救濟標準。在公司做出解散或清算決定前,個人應根據自身具體情況決定去留。如果選擇離職,也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