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產抵押是指房產所有人以房契為抵押獲得貸款並按期支付利息的貸款方式。房屋產權仍由產權人本人管理,債權人只是按期取息,並無房屋管理權。貸款還清後,產權人將終止房契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的房屋,並有權就處分抵押的房屋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房屋抵押是原始債權債務關系的擔保,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從合同。是基於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不能獨立存在。抵押的房屋可以由抵押權人保管,也可以由抵押人保管,壹般由抵押人保管。保管人應妥善保管抵押房屋。當負有清償債務義務的壹方不履行義務時,抵押人可以不依賴債務人的行為,直接行使房屋抵押權,實現自己的權利。抵押物必須是房屋,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必須擁有抵押房屋的所有權。如果抵押的房屋是國有房屋,抵押人必須有權處分抵押的房屋。房屋抵押的設立壹般以書面形式,應明確規定擔保範圍。抵押人將房屋抵押後,不喪失房屋所有權。因此,抵押人應當承擔房屋意外滅失的風險。住房抵押貸款是壹種擔保權益。抵押人未經房屋抵押人同意將抵押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的,房屋抵押人有權對抵押房屋進行追償,受讓人所遭受的損失由抵押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是指抵押人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四十八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及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