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0號《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
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的,應當為行業限定語。
外商獨資企業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地區)名稱的,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a)帶有“中國”、“中國”、“國家”、“國內”和“國際”字樣;
(二)使用“中國”、“中國”、“民族”、“國家”等中間名稱;
(3)不包括行政區劃。
所以“國際”二字不能隨便加在公司名稱上。
擴展數據:
20165438年10月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號公布並修訂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也有在公司名稱中增加“國際”字樣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下列企業可以申請在其企業名稱中使用“中國”、“中國”或者“國際”字樣:
(1)國家公司;
(二)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進出口企業;
(三)國務院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的大型企業集團;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要滿足上述任何壹項要求,企業名稱中不能使用“中國”、“中國”、“國際”等字樣。
百度百科-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百度百科-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