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公司破產清算步驟如下:
1.決定清算組成員,依法成立清算組;
2.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3.登記申報的債權;
4.召集債權人會議;
5.確定破產財產;
6.指定破產清算計劃;
7.該方案經討論通過後實施。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1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管理人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