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程序的主要內容
1.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交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序;
2.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公告;
3.法院任命管理人;
4.法院通知債權人;
5.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後,對申報的債權進行登記審查,編制債權表,提交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核實;
6.自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
7.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8.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應當參加會議,分組討論和表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受益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計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