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照破產法的規定進行的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九十壹條規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破產清算”。
流程: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應當在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並在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同時發布公告。
2、破產財產價格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定,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物價變化
管理人根據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方式出售破產財產。除非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
4.取得成功
破產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1)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
(二)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三)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
5、結束
公司無財產可供分配或者最終分配完畢後,管理人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應當予以公告。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10日內,憑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到破產人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2.非破產清算
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解散,財產足以清償債務時,依照公司法的規定進行的清算。在非破產清算中,公司財產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金。
流程:
1.清算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
(1)調查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根據債權人的申報和對公司財產清算情況的調查,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和債權債務清單。
(二)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組在編制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提出收集債權、清償債務的具體安排。
(3)提交股東大會批準或提交主管機關確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方案應當提交股東大會批準;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提交股東大會批準。公司因違法解散清算的,清算方案還應當報送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4)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有責任立即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2.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
(1)處理公司未完成的業務。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但是,為清算目的,清算組有權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2)催收公司債權。清算組應當及時要求公司債務人清償到期的公司債權。對於未到期的公司債權,應要求債務人盡可能提前清償。債務人不同意提前清償的,清算組可以通過轉讓債權的方式變相清償。
(三)清償公司債務。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在確認公司現有資產和債權大於所欠債務,足以清償公司全部債務時,按照法定順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首先應支付公司清算費用,包括公司財產評估、保管、變賣、分配所需費用、公告費用、清算組成員報酬、委托註冊會計師和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其次,支付員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賠償金;第三,繳納所欠稅款;最後是償還其他公司的債務。
清償公司債務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壹般沒有償還公司債務的命令,但公司財產必須能夠清償公司債務;
二、在督促債權人申報期限屆滿前,公司壹般不得先行清償債務;
3.公司財產在未清償公司全部債務前,不得分配給公司股東。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在支付清算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3.分配公司的剩余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七條規定,公司清償全部債務後的剩余財產,由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取得剩余財產的分配權,這是公司股東權利的重要內容,是公司股東的基本權利。
3.自由清算
任意清算又稱無償清算,是指依照股東的意誌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這種清算壹般沒有先後的程序,無論能否全部清償,不能清償的債權都不會因清算結束而消滅。任意清算通常適用於聯合公司和無限公司。
法定清算是指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清算。法定清算規定按順序清算公司財產。法定清算結束,公司法人資格按程序消滅。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是法定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