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協議是公司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簽訂的協議。協議壹般包括公司的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受讓條件等。雖然保薦協議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但不能取代公司章程的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管理規範和制度安排,是公司組織結構、經營管理、權利義務的核心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成立時必須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地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本構成和出資額,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和罷免程序,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成立後,章程需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備案登記後方可生效。因此,發起人協議不能取代制定公司章程的地位。如果公司成立時沒有制定章程,會給公司經營帶來壹系列法律風險和糾紛。
公司已經成立,但章程沒有制定出來怎麽辦?公司已經成立但尚未制定公司章程的,應當盡快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章程,並向工商部門登記註冊。公司有經營歷史的,在制定章程時要考慮公司經營的實際情況,適當修改原有的管理制度。
發起人協議是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前簽訂的協議,不能取代公司章程的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管理規範和制度安排,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成立時,必須制定公司章程,經股東會審議通過,並登記備案。公司已經成立但尚未制定公司章程的,應當盡快召開股東大會制定並登記公司章程,避免法律風險和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 *公司應當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載明公司的名稱、地址、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股本構成和出資額、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產生和罷免程序、公司利潤分配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