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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涉嫌欺詐股東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公司涉嫌詐騙的,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以河南省為例,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對於詐騙罪,我們規定騙取公私財物的價值為五千元、五萬元、五十萬元,應當作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

擴展數據:

案例:兩名男子因隱瞞公司債務轉讓股權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批捕。

為了還舊債,欠新債,他私自拿公司的土地做抵押貸款,重債後隱瞞債務轉讓公司。近日,江西省景德鎮市昌江區檢察院受理了壹起涉嫌合同詐騙案。

犯罪嫌疑人廖岷、金江欠下大量債務,債權人催促其償還。他們到處借錢,用新賬還舊賬。金江向高利貸者陳震借了400萬元,但遭到拒絕。陳震說,只有把它借給壹個“精明的人”,它才會得到保證。他們隨後找到江西省信用擔保有限公司景德鎮分公司總經理彭,他從借了400萬元,借給了靳江和。

借錢的時候,兩人根本沒有還款能力。當時他們是天元陶瓷太陽能燈具有限公司的股東,於是告訴彭,只需要向高新區政府繳納435770元土地款,讓公司辦理土地證的相關手續。作為招商引資的優惠政策,高新區政府將全額返還給企業。

就這樣,、金江在未告知公司股東的情況下,用天元公司的土地作抵押,向彭借款400萬元。並騙彭說政府壹給公司錢,馬上還,表示借款期限壹個月。事實上,在高新區政府將400萬元返還給該公司後,兩人並沒有還錢給彭,而是將這筆錢用於清償其他私人債務。

此後,廖岷、金江以天元公司的名義私自欠下200萬元,債權人找到公司大股東蘇勇進行催款。蘇勇擔心他們會瞞著他讓公司負債累累,他急於賣掉公司。三人在隱瞞公司土地抵押及各種隱形債務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2014年7月6日,廖岷在珠海被抓獲歸案,被景德鎮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經查,廖岷與金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財物。他們涉嫌合同詐騙,被昌江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參考資料:

鳳凰城。兩名男子因涉嫌合同欺詐隱瞞公司債務和轉讓股權而被捕。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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