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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審計部細則(二)

第二十七條監督審計部門在審計計劃階段,應通過非現場手段做好充分準備,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審計成本。

第二十八條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對內部審計工作實行分級監督審計制度,確保審計質量,實現審計目標。

第五章內部審計質量監督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應當受到適當的監督,以確保審計目的的實現。

現在審計質量有保證,審計人員有發展。

第三十條監察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已開展的審計工作進行評價。

檢查其質量與體系要求之間的符合性,不斷提高內審工作的效率和

效果。

第三十壹條公司可以組織其他部門或人員學習內部審計實務。

在標準的基礎上,定期對監察稽核部門的稽核工作進行檢查和內部評價。

價格。

第三十二條公司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可以聘請合格的外部獨立機構。

監督審計部門對審計工作的外部評價。

第六章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

為了規範公司內部審計人員的行為,提高其專業水平和素質,特制定公司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

第三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內部審計法律法規、內部審計準則和公司內部審計規定,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榮譽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保持清醒的頭腦,保持清潔;不濫用職權,不弄虛作假,不徇私舞弊,不接受被審計對象的請客送禮。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正確運用職業謹慎,合理運用職業判斷。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為公司誠信服務,不得做違背誠信和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三十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公司的保密規定,並按照規定使用所獲得的信息;不要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三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報告中客觀披露其所了解的所有重要事項;不要隱瞞真相。

第四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並不斷提高專業能力,並繼續接受後續教育;如果有不稱職的審計任務,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

第四十壹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較強的人際溝通能力,妥善處理相關單位和公司內外人員的關系。

第七章內部審計責任的追究

第四十二條監察稽核部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辦法,對稽核中發現並確認的違規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審計中發現並確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單位和人員,由公司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對拒絕接受審計以及以各種方式逃避、阻撓、妨礙審計的單位和個人,監察、審計部門應當予以處理、處罰,或者提出處理、處罰建議,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對於拖延和拒不執行審計處罰決定的相關單位和人員,公司將予以嚴懲。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制度,被審計對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輕重由內部審計部門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建議;公司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7個司法機關處理。

1.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賬簿、會計報表、資料及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幹擾或者抗拒審計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5.打擊報復、誹謗、誣陷審計人員或者相關舉報人的。

第四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公司將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四十六條審計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公司應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同時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隱瞞查出的問題或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3.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四十七條對揭發、檢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和提供審計線索的有功人員,監察稽核部可建議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八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四十八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完善審計操作規範、審計底稿規範、審計流程規範、審計報告方法和後續整改監督記錄。

第四十九條審計檔案管理範圍:

1,審計通知書及審計計劃和方案;

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4.反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經營活動的書面文件;

5.審計委員會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說明、答復和意見;

6、審計決定及執行報告;

7.申訴和申請復核報告;

8、審核和跟蹤審計資料;

9、其他應保存的信息。

第五十條審計檔案的管理按照國家關於審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參照公司檔案管理辦法、公司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和公司保密制度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和內部審計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公司審計部細則2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 *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人員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系統審計和監督,目的是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公司各事業部、全資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任務、範圍和依據

第四條審計工作的任務是:

保證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和財經紀律在企業中的正確執行,加強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五條內部審計的範圍:

(壹)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二)財務收支和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

(3)全資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每年壹次,監督檢查半年壹次;

(4)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幹部(專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五)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性和執行情況的審查;

(六)與國內外經濟組織合資、合作經營和合作項目合同的執行情況;對長期和短期投資、財產管理及其有效性進行審查;

(七)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對公司直屬職能部門的財務、金融和經濟活動年度預算目標或合同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

(九)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十)審核繳納國家稅款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對稅收政策的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

(十壹)跟蹤檢查企業財務風險預警系統的實施情況;

(十二)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審計事項。

第六條內部審計的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2)公司規章制度和董事會決議。

(3)公司的經營計劃、方案和目標。

(四)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責任證書和合同。

(5)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項管理措施。

第七條審計機關的主要職權是:

(壹)召開公司、部門及下屬企業審計工作會議;

(二)參與重大經濟決策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預審;

(三)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月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四)審核憑證、賬目、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測試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

(五)出席有關會議;

(六)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獲取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

(7)經公司領導批準,臨時決定制止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

(8)經公司領導批準,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行為,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九)提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議,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規的意見;

(十)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提出處理建議,並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

(十壹)核定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根據審計結果兌現承包合同。

(十二)參與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

第三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八條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後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審計任務除外)。

第九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以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建議。審計結束後,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並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

第十條對重大項目進行跟蹤審計,檢查審計意見的采納和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審計機關應當向公司主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壹條被審核方對審核意見和審核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正式審核報告和審核意見後七日內向公司主管領導提出。主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必須在領導作出處理意見前執行。

第四章審計的類型和方法

第十壹條內部審計的類型

(壹)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項目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和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的行為進行審計和調查。

(3)專項審計。包括:

1,管理審計。審計被審計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和合理性進行審計。

3.定期審計。審計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調查。

第五章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應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至少是會計師或按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內部內部審計人員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或者玩忽職守。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公司內部實行內部審計回避制度。凡是直接參與被計時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回避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公司建立特邀內部審計員制度,用於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的不足,幫助解決內部審計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在審計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缺內審員時,由總會計師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董事長、副董事長批準後,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內部審計人員負責審計檔案的歸檔和保管。

第十九條審計檔案管理範圍:

(壹)審計通知書和審計計劃;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經營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答復和意見;

(六)審計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和申請復查報告;

(八)審查和跟蹤審計資料;

(九)其他應當保存的資料。

第二十條檔案管理的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審計檔案應當保存十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制度經股東大會批準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公司審計部細則三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 *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加強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根據《公司法》、《審計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人員的規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依法對全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系統審計和監督,目的是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第三條公司各事業部、全資及控股子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任務、範圍和依據

第四條審計工作的任務是:

保證國家有關財經政策、法規和財經紀律在企業中的正確執行,加強企業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五條內部審計的範圍:

(壹)年度財務計劃或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二)財務收支和經濟往來的真實性、合法性;

(3)全資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辦事處經濟效益審計(年度審計每年壹次,監督檢查半年壹次;

(4)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中層幹部(專職)或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

(五)內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嚴密性和執行情況的審查;

(六)與國內外經濟組織合資、合作經營和合作項目合同的執行情況;對長期和短期投資、財產管理及其有效性進行審查;

(七)檢查國家財經法規和企業財務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對公司直屬職能部門的財務、金融和經濟活動年度預算目標或合同目標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

(九)對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十)審核繳納國家稅款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對稅收政策的掌握和執行的完整性;

(十壹)跟蹤檢查企業財務風險預警系統的實施情況;

(十二)公司領導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審計事項。

第六條內部審計的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2)公司規章制度和董事會決議。

(3)公司的經營計劃、方案和目標。

(四)經營責任單位的經營責任制、責任證書和合同。

(5)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的各項管理措施。

第七條審計機關的主要職權是:

(壹)召開公司、部門及下屬企業審計工作會議;

(二)參與重大經濟決策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的預審;

(三)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預算、決算、月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四)審核憑證、賬目、決算,檢查資產和財產,測試財務會計軟件,查閱有關文件;

(五)出席有關會議;

(六)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獲取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

(7)經公司領導批準,臨時決定制止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

(8)經公司領導批準,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的行為,可以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九)提出改善管理、提高效率的建議,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規的意見;

(十)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提出處理建議,並按有關規定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

(十壹)核定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經濟效益承包指標,根據審計結果兌現承包合同。

(十二)參與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訂。

第三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八條根據公司具體情況,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報公司領導批準後實施。實施審計前,應提前三天書面通知被審計單位(領導臨時決定的突擊審計任務除外)。

第九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以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建議。審計結束後,提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經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並進行相應的財務調整。

第十條對重大項目進行跟蹤審計,檢查審計意見的采納和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對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單位及其責任人,審計機關應當向公司主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壹條被審核方對審核意見和審核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正式審核報告和審核意見後七日內向公司主管領導提出。主管領導應當及時處理,審計意見的審計決定必須在領導作出處理意見前執行。

第四章審計的類型和方法

第十壹條內部審計的類型

(壹)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2)項目審計。對被審計單位和人員違反公司財經紀律的行為進行審計和調查。

(3)專項審計。包括:

1,管理審計。審計被審計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

2.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和合理性進行審計。

3.定期審計。審計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

4.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項調查。

第五章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應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在總會計師的直接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上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其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至少是會計師或按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內部內部審計人員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確認和公開聘任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或者玩忽職守。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公司內部實行內部審計回避制度。凡是直接參與被計時單位實際經濟活動的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回避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公司建立特邀內部審計員制度,用於臨時補充內部審計力量的不足,幫助解決內部審計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特邀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在審計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缺內審員時,由總會計師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董事長、副董事長批準後,方可聘請特邀內審員。

第六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內部審計人員負責審計檔案的歸檔和保管。

第十九條審計檔案管理範圍:

(壹)審計通知書和審計計劃;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經營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答復和意見;

(六)審計決定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和申請復查報告;

(八)審查和跟蹤審計資料;

(九)其他應當保存的資料。

第二十條檔案管理的具體辦法參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管理制度執行。借閱審計檔案應經有關部門批準。審計檔案應當保存十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制度經股東大會批準後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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