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可以向股東借錢嗎?
公司可以向股東借款,但需要遵守合法的借款程序。如果不違反相關公司章程,在此基礎上得到其他股東的壹致認可和同意,並通過了相關法律程序,則受法律保護,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相關法律知識:
關於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修正案:(2020年8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09次會議通過)為了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了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條借款人和貸款人對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又未達成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合同履行地為接受貨幣壹方所在地。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只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壹般保證,貸款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貸款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涉嫌非法集資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罪,當事人就同壹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相關但非同壹事實的線索、材料的,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案件的基本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被生效判決認定有罪,貸款人起訴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壹十條規定的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壹)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網貸平臺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之日起;
(3)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壹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以貸款形式向職工集資,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借款人、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不壹定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保證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已經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的效力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認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不再適用。
綜上所述,股東在公司中屬於既能獲得利益分享權,又要承擔出資責任的角色。因此,當公司出現困難,不得不向有能力的股東借款時,法律不會禁止,但公司承擔的集體利益也必須通過正常的借款程序和與股東個人權利簽訂協議來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