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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約收購的三種基本形式是

根據要約收購的範圍,有部分要約收購(收購部分股權)和全面要約收購(收購全部剩余股權)。

壹、要約收購簡介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向目標公司股東發出購買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見,按照依法公告的要約收購中規定的收購條件、價格、期限等條款,收購目標公司股份。

二、投標報價的特點

其最大的特點是所有股東在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做出自己的選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規範化的收購模式,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護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要約收購包括部分自願要約和全面強制要約兩種類型。部分自願要約是指收購人根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擬收購股份的比例,並在此比例範圍內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預受要約的數量超過收購人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相同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三。投標報價的主要內容

1,要約收購的價格。價格條款是要約收購的重要組成部分,各國都非常重視,主要有兩種方式:自由定價和價格法定主義。

2.投標報價的支付方式。《證券法》沒有規定要約收購的支付方式,《收購辦法》第三十六條認可收購人可以通過現金、證券或者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上市公司的收購價款。但《收購辦法》第二十七條特別規定,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終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或者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但未能獲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方式支付收購價款;以合法可轉讓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現金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3.要約收購的期限。《證券法》第九十條第二款和《收購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約收購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不得超過六十日,但有競爭性要約的除外。

4.要約收購的變更和取消。要約壹旦發出,就對要約人具有約束力,上市公司的要約也是如此。但由於收購過程的復雜性,收購人在特定情況下也有可能變更意思表示,但這只是法定情形下的例外。比如,我國《證券法》第91條規定,收購人在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不得撤銷其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要約收購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準後予以公告。

四、投標報價方式

1,自願要約收購和強制要約收購

根據投資者發出要約是出於法律的強制要求還是出於自願,要約收購可以分為自願要約收購和強制要約收購。

2.綜合投標報價和部分投標報價

根據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意向,要約收購也可分為全面要約收購和部分要約收購。無論是全面要約收購還是部分要約收購,都必須向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發出。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收購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規定的條件,收購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先受讓的股份。收購人預受的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比例收購其預受的股份。根據《收購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部分要約的下限為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3.初始要約收購和競爭性要約收購

根據要約收購順序的不同,要約收購可以分為初始要約收購和競爭性要約收購。初始要約收購是指第壹個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要約的投資者所發出的要約。因此,只有第壹個要約才可以是“初始要約”。競爭性要約收購是指初始要約出現後,其他投資者向同壹目標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的要約。可能有壹個或多個競爭性投標報價。

根據《收購辦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收購人在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不得變更要約;除了競爭性報價。

發生競爭性要約時,首次要約收購人在首次要約期滿前不足65,438+05日變更要約的,收購期限應當延長,延長後的要約期限不得少於65,438+05日,且不得超過最後壹次競爭性要約的期滿日,並按照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以證券支付購買價款的,應當追加相應數量的證券,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

發出競爭性要約的收購人應當不遲於首次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布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

也就是說,首先,在15日要約期限屆滿前,收購人可以變更要約,除非有競爭性要約,否則在15日內不得變更要約;其次,如果存在競爭性要約,且收購人在15日內變更要約,收購期限至少延長15日,但不得超過最後壹次競爭性要約的到期日;最後,發出競爭性要約的收購人應當在不晚於首次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布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應該說,到目前為止,中國資本市場還沒有壹個競爭性要約收購完成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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