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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資基金與契約型投資基金的區別

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是世界範圍內基金組織的兩種基本形式。截至2002年9月底,我國證券市場共有封閉式基金54只,開放式基金14只,基金資產超過120億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8.91%。基金管理公司十余家。短短幾年間,基金業已經發展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仔細觀察不難發現,我國目前的基金類型相當單壹,都是契約型基金,而在國際上日益流行並起決定性作用的公司型基金在我國還是空白。1997 11迄今為止最重要的關於基金設立和運作的制度性文件《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也是專門針對契約型基金制定的。就連不久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草案)》也對信托基金做了更為詳細的規定,但對於信托基金。這是中國基金業發展的壹大短板。公司基金現已成為世界基金模式的主流形式,其優勢主要來自於相對合理的制度設計。從基金業的發展演變來看,美國在1921設立了第壹只契約型基金,隨後在波士頓設立了第二只具有現代特色的基金——“馬薩諸塞州投資信托基金”,設計為公司型基金,由哈佛大學200名教授於3月1924和Hidesuke 5日創立。其宗旨是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投資管理,管理機構是馬薩諸塞州金融服務公司。目前,該基金資產已超過6543.8+0億美元,投資者超過8萬人。美國基金市場由公司基金(共同基金)主導。雖然英國、日本、新加坡、我國臺灣省和香港地區的基金市場以契約型單位信托基金為主,但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日本等實行契約型基金的國家和地區都加大了設立公司型基金的力度,采取各種措施引入公司型基金的壹些機制來改造現有的契約型基金。筆者認為,基金管理公司對投資者利益的漠視,基金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與我國單壹的契約型基金組織模式有關。就我國目前的金融市場狀況、信用狀況和發達國家基金發展趨勢而言,大力發展公司型基金應成為我國基金業發展模式的主要政策取向。壹、兩種不同基金組織形式的比較分析契約型基金是指根據信托契約或信托法理,通過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投資基金。這類基金壹般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人)、托管公司(托管人)和投資者訂立的信托契約設立。組織架構上沒有董事會,基金管理公司往往自己發起設立基金作為發起人,自己管理基金的運營和運作。公司基金是指依照公司法或公司判例設立,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募集資金的投資基金。類似於組織形式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持有人是基金公司的股東。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1。其成立的法律依據不同。公司基金的基礎是公司法理,契約型基金的基礎是信托法理。公司型基金公司有法人資格,契約型基金沒有。無論是公司型基金還是契約型基金,都涉及到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在具體運作管理上,公司型基金比契約型基金多了壹層公司型基金組織。2.使用資產的公司章程和合同是不同的。公司型基金依據公司章程、委托管理合同和委托托管合同運用基金資產,契約型基金憑借信托契約運作信托資產,基金三方憑借基金合同調整權利義務關系。3.發行的基金證書和體現的關系是不同的。公司型基金發行股票,契約型基金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前者既是所有權的憑證,也是信托關系;後者反映的只是壹種信任關系。4.投資者在基金中持有不同的頭寸。公司基金投資人作為公司股東,有權對公司重大決策發表意見,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以分紅形式獲得投資收益,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有更大的參與權;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在購買受益憑證後成為受益人,除每年的持有人大會外,對日常運作中的資金運用沒有發言權。5.債務融資能力和融資渠道不同。公司資金具有法人資格,必要時可以向銀行借款,便於公司擴大資產規模或解決資產短期流動性問題。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資格,基金管理公司壹般不能通過向銀行借款來擴大基金規模。6.運行機制和具體操作不同。契約型基金的管理公司壹般自己發行和運作基金,不聘請投資咨詢公司運作基金;公司基金壹般可以從外部甚至從外部聘請多家投資咨詢公司擔任基金經理來運作基金。7.基金運作的最終結果是不壹樣的。公司基金類似於普通股份公司,除非達到破產或清算階段或經持有人會議同意提前終止,否則是永久性的;契約型基金根據基金合同設立和運作,合同到期後基金運作終止。第二,契約型基金在實踐中暴露出的制度缺陷和問題。我國契約型基金是在《信托法》尚未頒布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存在先天缺陷。即使在2000年底信托法出臺後,投資基金的規範和運作也沒有按照信托法很好的梳理。由於制度設計的缺陷和契約型基金的內在問題,基金當事人之間缺乏有效的權利制衡機制,基金的基本經濟關系由基金管理人主導和居中,基金持有人權益的維護在制度上缺乏明確的界定和強制性的規範。在外部監督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暴露出為基金管理公司輸送利益、操作不規範、違規操作、惡意損害投資者利益等問題。1.基金持有人大會形同虛設,基金持有人監督形同虛設。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持有人將其資產委托給基金管理人後,不能直接幹預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其監督和制約權只能通過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來行使。證券投資基金的持有人是分散的,期望眾多分散的持有人來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可想而知的。投資者的“搭便車”心理使得基金持有人會議往往流於形式,這種監管往往滯後。在契約型基金資產由基金管理公司實際控制和運作的背景下,只要沒有明顯違反《暫行辦法》及相關文件的行為,基金管理公司想方設法為自己私下謀取利益,甚至以某種方式轉移基金資產收益是必然的,無法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2.基金經理的行為缺乏約束。基金管理在國外是壹個競爭市場,基金經理很多。在我國近乎壟斷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契約型基金的主要發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擁有控制各方的權力。基金持有人不能行使選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權力,其權利實際上是中止的。事實上,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經理的權限非常大,基金交易的所有重大投資決策都由基金經理來做。現行法律法規對契約型基金管理人的決策權限和運作行為缺乏明確的規範和約束,投資者的收益只能交給命運和基金管理人的良心。3.基金托管人的監管形同虛設。理論上,基金管理人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雙重監管。基金管理人作為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應該與其他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處於平等地位。但在幾年的實踐中,不言而喻,很多分散的基金持有人,即使作為機構基金托管人,也很難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有效監管。我國基金托管人數量極其有限(只有工農中建交、光大銀行6家),門檻太高(托管人權益資本規模必須在80億元以上)。此外,資金托管業務已成為商業銀行重要的中間業務和利潤增長點,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誰都不想失去基金管理公司這個重要客戶。銀行(托管人)為了搶占市場份額,在利益的驅動下,在嚴格監管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方面自然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顯得有些底氣不足。在具體操作中,托管人雖然保管基金資產,但無權幹涉資產的具體投資行為,只能聽從管理人的指令進行輔助管理。托管人專註於信托基金資產帶來的收益,往往忽視了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基金托管人往往是基金的主承銷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決定基金托管人的聘任,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後,有權更換基金托管人。換句話說,基金管理人往往決定基金托管人的去留,托管人地位的不獨立必然導致其監管的無力。4.由於缺乏自主選擇基金經理的機制,基金管理費旱澇保收,缺乏優勝劣汰的機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實在不敢恭維。目前,無論是基金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還是經營業績,合同基金的管理費都是按照基金資產凈值的固定比例提取的。在基金規模相同的情況下,業績好的基金經理和業績差的基金經理提取的基金管理費相同。在這種情況下,每個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目標都是把規模做大,但是賠錢或者做強又是另外壹回事。這是各路諸侯紛紛擠進基金管理行列瓜分壟斷利潤的重要原因。簡而言之,契約型基金的“三權制衡”功能相對較弱,關鍵是能夠真正代表基金投資人利益的完善的基金治理結構難以在契約型基金中得到真正體現。雖然為了督促基金管理人註重維護基金持有人權益,克服內部人控制、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等弊端,證券監管部門也出臺了壹些政策措施,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增設獨立董事、強制信息披露等,但基金組織制度並未得到根本改革,收效甚微。契約型基金的缺陷是公司型基金的優勢。在公司型基金中,有壹個代表和保護基金持有人權益的實體——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存在使得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有著本質的區別。壹是可以有效維護基金持有人的權益。如前所述,公司型基金的基金持有人既是公司的投資人,也是公司的股東,而契約型基金的受益人的權利來自受益權。壹般來說,前者的權利比後者大得多。公司型基金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基金持有人大會,它選舉產生基金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基金運作的重大決策必須由董事會決定。基金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持有人大會對基金運作中的重大事項行使發言權和表決權,如選舉董事、選擇基金管理公司、批準投資顧問(管理人)合同、批準投資決策變更、改變基金投資風格等。投資公司董事會對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增值負責。公司型基金壹般采用外部管理架構,即由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資顧問根據基金合同負責基金運作,基金公司董事會的角色由幹線經營者變為二線監督者。其主要職能是監督資金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批準某些行為,並對某些重大事項擁有否決權。公司基金董事的職位類似於壹般大型股份公司的外部獨立董事。這種結構性差異要求公司型基金的董事履行更嚴格的監管義務,具備更高的專業管理技能,壹方面保證了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相對獨立性,同時提高了投資者的監管效率,以獲得更高的收益。基金經理由基金公司聘用,受到基金持有人、董事會和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其濫用權力的行為無疑得到了極大的遏制。因此,公司型基金更有利於從治理結構上保護基金持有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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