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外投資,為他人提供擔保,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對公司和股東的利益都會產生影響。因此,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根據這壹規定:
1.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其次,由董事會或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2.公司不得超出規定限額向其他企業投資或提供擔保。
2.為了防止小股東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所謂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根據這壹規定:
1.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2.公司向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定。
3.對決議進行表決時,保證人不得參與表決。該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通過以上兩個方面的比較:公司向他人提供擔保也需要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但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但是,公司向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是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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