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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法人借款簽訂的借款協議應該加蓋財務章、合同章還是公章?

最好有公司財務章和法人代表章。貸款協議屬於合同性質。在借款協議上,可以加蓋專用合同表格或單位公章。財務專用章是用於辦理財務事項的印章,不能在合同上蓋章,即使蓋章也沒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合同的訂立,也稱締結,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約定的統壹。它既包括合同雙方在達成協議之前進行接觸和談判的整個動態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協議並確定合同主要條款或合同條款後形成的協議。壹般來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壹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壹個動態的過程,無論如何訂立協議,都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法人以個人名義對外負債,壹般與公司無關;法人以個人名義與貸款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企業與個人承擔同等還款責任。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可以向公司借款;其次,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東,需要判斷向公司借款的行為是否構成抽逃出資。法定代表人為了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而抽逃出資的,應當認定為抽逃出資,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民法通則》第壹百四十六條、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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