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個人借款的會計分錄
1.借款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應付款/短期貸款
2.當利息按期累計時:
借:財務費用
貸款:應付利息
3.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貸款: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4.納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款:銀行存款
5.歸還本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貸款:銀行存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人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據實扣除;非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前提下,允許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其利息支出應當參照同期貸款利率和金融機構同類計算標準在稅前扣除。
財務上如何處理公司之間的借款?
1.當壹個企業借錢給另壹個企業時:
借:其他應收款-公司名稱
貸款:銀行存款
2.企業收回貸款及利息收入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紅色)
貸款:其他應收款-公司名稱
3.當企業收到另壹家公司的貸款時: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其他應付款-公司名稱
4.企業償還貸款並支付利息時:
借:其他應付款-公司名稱
財務費用-利息費用
貸款:銀行存款
企業之間的借款應通過“其他應收款”或“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其他應收款是指除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和企業買入返售應收賬款以外的各種應收款項和暫付款項。其他應付款,是指與企業主營業務不直接相關的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應付款和暫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