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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關閉與註銷的區別

關閉和註銷是指停止經營活動,本質上是壹樣的。歇業是指個人辦理歇業手續,也可以申請復業,繼續經營。註銷是指企業或公司的註銷手續,不能再開展業務,只能重新登記。

停業的時候只是暫時停止所有業務,恢復的時候還是可以正常經營,向有關部門申請復業。這和取消是不壹樣的。取消是壹件浪費的事情。如果妳想重新開業,妳必須重新辦理所有的工商稅務手續。

首先,提出申請

納稅人在營業執照核定的經營期限內向稅務登記管理環節提出申請,領取並填寫停業登記表。

(壹)納稅人持填好的《停業登記表》到發票管理、領檢環節辦理以下手續:

1.到發票管理環節,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普通發票領購簿、空白發票進行發票蓋章;

2.有案件正在調查的,在檢查環節結案;

3.到征收環節辦理完稅證明。

(二)將各環節簽署的《登記表》連同以下資料送交稅務登記管理環節:

1.納稅人有上級主管部門的,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停業的文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要求停業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停業文件;

3.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證件。

第二,接受審計

稅務登記管理環節受理納稅人填寫的表格及相關資料,審核填寫的表格及相關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停業

確認申請停業的納稅人已結清稅款並繳清發票,封存其稅務登記證,報領導批準,批準其停業申請,並制作停業批準通知書。

第四,恢復業務處理

(壹)納稅人按期復業的,以暫停期的批準日期為復業日期;公司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日為復業日。向納稅人提交蓋章的稅務登記證原件。

(二)對停業期滿後未申請延期復業的納稅人,主動復業的視同正常營業納稅人管理。向納稅人提交蓋章的稅務登記證原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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