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的身份證明、主體資格證明;
3.說明公司主要人員名單和住所的文件;
4.公司住所證明;
5.公司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請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2.董事會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3.公司章程;
4.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5.表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7.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8.公司住所證明;
9.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