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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壹詞的由來

“公司”壹詞並非舶來品,實際上是明末清初福建農村帶有幫派性質的組合形式。後來,這個名稱最早由福建、廣東兩省的“洪門”(即“天地會”)在海外華人社區使用。當時有7萬多名廣東潮州、梅州、海陸豐等地的華僑前往南洋婆羅洲謀生。他們分成二十多個小組,這些小組的成員多為“洪門”子弟,他們的組織被稱為“公司”。其中最著名的是梅縣人組織的聚勝公司。後於公元1777年,在婆羅洲(今西加裏曼丹)成立“蘭芳公司”,又稱“蘭芳大控制”、“蘭芳* * *共和國”。當時這個“蘭芳公司”規模之大,勢力之大,不亞於壹個小小的“* * *共和國”。其權限是“大統制”,中央政府有壹個“公共銀行”,下設行政、立法和教育部門。下屬及省、地、縣等各級機構,首任國家元首羅芳波稱之為“大統制”,類似於共和國的“總統”。這個國家蘭芳公司存在了108年,直到1885年荷蘭“東印度公司”席卷整個爪哇島,這個由華僑創辦的“蘭芳公司”才告壹段落,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

“蘭芳公司”結束以來,海內外“洪門”子弟繼續利用各種“公司”名義進行反清活動。其中最著名的是宜興公司,活躍在新加坡、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1853年,活躍在閩南地區的“刀會”也采用了“義興公司”的名稱。刀會占領廈門的第壹天,刀會就在廈門街頭貼出告示。通知書末尾加蓋了“達汗天德宜興公司函”的印章。即使是現在,遍布東南亞的洪門組織仍有洪義順公司、義興公司、洪門何新公司、坤成公司、和成公司、屈臣氏公司、盛興公司、信義公司、信和公司、新和公司。

總之,公司名稱最初帶有濃厚的政治色彩,而不是簡單的經濟實體組織。作為壹種經濟企業的組織形式,具有營利性法人團體的公司是鴉片戰爭後才出現的。清代學者魏源在鴉片戰爭後的道光年間寫下《養海篇四》壹書,說:“廣東十余國,皆有散商無公司,惟英有之。對公司來說,幾十個業務資本運作,出去了就壹起幹,回來了就平分,他們的局就大了,就通了。”這是中國最早從資本主義經濟結構角度解釋公司的資料。從此,公司壹詞逐漸成為經濟範疇的專用名詞。

被告:nick2008

英美法系的公司是指依法共同從事某種經營活動,自願組成有限責任法人的人。

現代科學意義上的公司,壹般是指依法集資共同組建,擁有獨立註冊資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企業。

至於公司的起源,我理解應該是資本主義發展的伴生物。但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對此也有解釋。莊子說:“壹個公司叫做壹個公司。”。其含義也與現代公司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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