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開戶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余額;
2.填寫銷戶申請書並蓋章;
3.攜帶財務章、姓名章、公章、開戶許可證、預留印鑒卡;
4.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結算憑證、開戶登記證明,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銷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賬戶是指存款人以公司名義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賬戶、壹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
存款人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生效日制度,即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不得辦理除資金轉賬和現金存款以外的支付業務,三個工作日之後方可辦理支付。
每個會計,尤其是出納,壹定要清楚公司的銀行賬戶。在了解公司賬戶時,還應了解公司銀行賬戶的使用規則:
1.存款人應當實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並對其出具的開戶(變更或註銷)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存款人應在註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但按規定可以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3.儲戶可以自行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法律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存款人在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4.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稅、逃廢債、套現等違法犯罪活動;
5.企業應加強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
6.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後,應及時核對賬目,並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發送對賬回單或對賬確認信息;
7.存款人應當按照賬戶管理規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獲取銀行信貸或者進行洗錢活動;
8.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必須向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結算憑證和開戶許可證,經銀行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銷戶手續。存款人未按規定交回各類重要空白票據和結算憑證的,應出具相關證明,損失自行承擔;
9、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支付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應向銀行提供相應的支付依據。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屬於應稅款項的,扣繳義務人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