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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抵押了我的房子。

法律分析: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公司生產經營,公司應承擔還款義務,但壹般情況下,公司股東無需承擔還款義務。

公司股東需要承擔債務的情況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和能力。因此,公司法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所發生的債務也由公司承擔,股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股東對公司所發生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第三十壹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將他項權利記載於原《房地產權證書》,由抵押人接管。並向抵押人發放房產證。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中予以記載。抵押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後,當事人應當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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