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國有企業:
1)第壹,按照公司規定做壹個文件,進行處罰,比如辭退或者賠償單位損失。
2)如果單位沒有這樣的規定,而且數額巨大,情節惡劣,員工可以被法院以“非法占有”或者“挪用資金”起訴。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歸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國有企業或國有單位:
1)應當以刑法中挪用公款罪起訴,使其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擴展數據
具體來說,挪用公款罪具有以下主觀特征:
挪用公款是違法的。
即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者許可(包括直接明示許可或者間接明示默許)違反規章制度自動動用公款。其中,規章制度是廣泛的,所以挪用的違法性有兩層含義:
壹種是故意違反公款管理的規章制度,壹種是故意違反未經合法批準或者許可使用公款的規章制度。
挪用的初衷
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的私用、挪用、占用和借用。該法案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占有公共資金。其中,行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二)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
(3)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
擅自借閱的特征
挪用不是挪用公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款的特征。即使挪用後不能返還,也不是由於行為人主觀故意占有,而是超出行為人意誌的客觀原因。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方面時,可以把握以下幾點: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暫時挪用;妳過會兒打算歸還它嗎?當貪汙犯與使用人不壹致時,如果貪汙犯不知道使用人在用公款進行違法活動,只能按照貪汙犯的明知內容,按照挪用公款牟利或者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處罰。
如果貪汙者明知使用者在用公款進行違法活動,則以挪用公款罪處罰違法行為;如果貪汙犯開始犯罪後,主觀故意由暫時挪用轉變為非法永久占有,無論行為人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客觀方面,只要超過三個月未還,就以侵占罪論處,而不是以貪汙罪、侵占罪論處。
因此,挪用公款罪在行為人的故意發展過程中與貪汙、侵占罪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始於對公款的使用,後來可能發展為占有;但侵占罪、侵占罪始終貫穿著占有公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