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地點:—
為妥善解決乙方和丙方的債權債務問題,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債權轉讓協議,以守信用:
1.甲、乙、丙三方壹致確認,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乙方共欠丙方人民幣。
2.甲、乙、丙三方壹致同意,丙方將對乙方的全部債權轉讓給甲方行使,由乙方按本協議直接支付給甲方,乙方在之前支付給甲方共計人民幣。
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1.丙方承諾並保證:
(1)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有權轉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轉讓的債權合法有效。
2.甲方承諾並保證:
(1)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有權接受本協議項下的債權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已獲得相關內部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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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協議生效後,丙方不得向乙方主張任何債權,如乙方履行義務,甲方應以乙方名義向乙方開具發票()。
5.如果本協議無效或被撤銷,乙方將繼續根據原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履行其義務。
6.各方同意,如果壹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導致其他方遭受或遭受損害、損失、索賠及其他責任,違約方應向另壹方作出全額賠償。
七。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加蓋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後生效。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九。本協議壹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
新債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債務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原債權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壹條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