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債承銷商的承銷方式有哪些?公司債券的承銷方式有:代銷、助銷、包銷和承銷團包銷。(1)證券代銷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表發行人賣出證券,並在銷售期結束後將未賣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代銷的特點是:(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委托代理關系。在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只委托承銷商辦理證券銷售事務;(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發起人,對不能出售的證券不承擔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由發行人自己承擔;(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收益(手續費)少於承銷。(二)證券推銷所謂證券推銷,是指承銷商根據承銷合同出資購買約定承銷期後剩余的證券(承銷余額),或按剩余金額向發行人出借,以保證發行人籌資和資金運用計劃的順利實現。我國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類為承銷。(三)證券承銷所謂證券承銷,是指承銷商以自有資金購買全部或部分擬發行的證券,然後向社會公開銷售,未售出部分在承銷期屆滿時仍由承銷商持有的壹種承銷方式。證券承銷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全額承銷,壹種是限額承銷。全額承銷是指承銷商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根據合同約定將向發行人支付的資金總額。配額承銷是指承銷商承銷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承銷還是限額承銷,發行人與承銷商的關系都是證券交易的關系。承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承銷商。(四)承銷團承銷。又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證券承銷商接受發行人的委托,向社會公眾公開銷售某種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承銷商臨時組成的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公司債的承銷商有四種承銷方式,主要是指可以在證券銷售中承銷。主要是債券上市後將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只有合格投資者才能參與交易,公眾投資者認購或買入的交易行為無效。同時,承銷機構應對評級機構出具的評級報告內容進行核實,並結合最佳調整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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