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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性質是什麽?

公司章程是股東的壹致表示,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規定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的必備書面文件。那麽章程的性質是什麽,對誰有法律效力?接下來,我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章程的性質。

1.公司章程的性質是什麽?

公司章程是規定公司宗旨(經營範圍)、資本、組織結構、行為、名稱等內外事務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1)章程性質的確定應符合公司作為特殊社會組織的性質。總的來說,目前對公司的定義,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國家,壹般都是基於靜態的認識和理解,重點強調公司是壹個組織,是壹個法人團體。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公司成立後,在法律上是壹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公司不屬於任何個人或團體,只屬於公司本身。因此,從公司的“孕育”過程來看,是發起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約定的“結晶”。但公司壹旦依法成立,就像壹個出生的嬰兒,立即成為獨立於“母親”(發起人)的“嬰兒”(企業法人),作為壹個自治主體,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總之,從公司這壹特殊的社會組織的本質來說,它是壹個建立在共識基礎上的自治機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規範性文件,其性質不可能不受公司性質的影響。

(2)章程的性質應聯系章程的形成機制來確定。公司作為法人實體,屬於人合和資合的混合體。對外以《公司法》等法律規則為行為準則,對內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權利。公司法規定了公司行為的壹般問題,但法律不可能涵蓋所有的具體情況。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據《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制定的能夠體現公司自身需要和特點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是發起人制定的書面文件,體現了全體發起人乃至全體股東的同壹意思。雖然世界各國對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有不同的分類,但總的來說是由法定事項和自由事項兩部分組成,其中自由是相對自由,是以法定事項為前提的自由,並不與之沖突。因此,從章程的形成機制來看,它既閃爍著基於發起人約定的智慧,又蘊含著法律的強制和立法者的大膽授權。

二、章程的內部效力

公司章程的內部效力是指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內部成員的約束力。我國《公司法》第十壹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因此,章程的內部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章程對公司的影響

公司章程對公司的約束力表現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內部組織和活動的約束力。首先,公司根據章程對股東負有義務,這些義務也表現為股東權利。股東可以在權益受到侵害時起訴公司,以獲得應有的權利;其次,“公司依照章程對社會(第三人)負有義務。公司章程視為公司對社會的承諾,公司有義務按照章程履行其承諾的義務,如按照章程設立組織機構、使用章程確定的公司名稱、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行事等。”此外,公司章程對公司的約束力還表現在對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影響上。

(2)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影響

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表現在公司章程中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安排,以及股東與公司、股東與公司經理之間的權利義務安排。首先,股東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股東同意的人格化的公司章程也賦予了股東壹定的權利,這些記載在公司章程中的權利也是股東權利體系的壹部分。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獲得救濟。其次,股東必須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正如公司章程中對股東權利的記載是股東行使權利的基礎壹樣,也是股東必須遵循的內容。

(三)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公司章程為董事、經理和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職權提供了重要依據。比如《公司法》第五十條第八項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賦予的職權;第114條規定,第五十條也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的職權範圍。再如,《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決議,可以由公司章程委托的董事會作出。公司章程通過明確規定管理者的職權,約束管理者超越職權的行為;同時,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中的直接民事責任賠償條款來約束管理人員的行為。

第三,公司章程的外部效力

公司章程的對外法律效力主要是指公司章程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法律效力的強弱。公司章程的對外法律效力延伸至公司外部的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公司章程的對外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宣傳效果

公司章程經登記後,向社會公示其與交易安全有關的內容。首先是經濟能力。這是交易成功和安全的物質保障,決定了雙方的履約能力。二是經營範圍。公司章程明確規定了交易能力和資質,投資者在選擇合作夥伴時必須首先考慮,尤其是在處理特許和加盟產品時。三是公開陳述公司的宗旨和責任形式。這為投資者和債權人與公司進行經濟往來提供了更多的信用基礎,便於相對人了解公司的組織和財產狀況,進而促進公司與第三人的經濟往來。

(2)對抗的有效性

如果說公示是法律對信賴公告或登記內容的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討論公司章程登記的效力,那麽阻力就是公司以其登記事項對抗第三人,從維護公司利益的角度討論公司章程登記的效力。但由於公司章程自治規則的性質,雖然已經登記,但其阻力仍將有限。在我看來,如果第三人能證明自己有正當理由不知道,公司章程的對抗效果不如第三人;第三人交易時,明知對方公司違反了章程而繼續交易,視為主觀惡意,章程的對抗效力延伸至第三人。此時,如何區分善意和惡意就成了關鍵。通常區分善意和惡意的標準在於對方是否盡到了盡職調查。註意義務的層次,壹方面要考慮上面提到的章程的自治性和規範性。例如,在司法實踐中,公司超越其權限與第三方進行交易。壹般情況下,公司根據其章程不能擅自與第三方對抗,除非第三方在交易時明知公司沒有這種交易權。這裏對第三人的註意義務很低。另壹方面要考慮公司的組織形式。壹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業務規模比股份有限公司小,所以涉及的業務金額更小,交易流程更快,數量更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交易金額往往很大,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很高。為了自身利益的安全,交易對方應該對公司有更多的了解。

公司章程的內部效力從內部化的角度解釋了公司章程的主體及其效力的來源。這種契約理論對公司的內部形式和運行機制有很強的解釋力。對於章程的外部效力,從外化的角度強調章程的整體效力和權威地位,使章程外部效力的規定更能體現自治法的特點。

以上是我自己收集的關於公司章程性質的法律知識。由此可見,公司章程具有合法性、真實性、自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章程和公司法壹樣,* * *承擔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組織和行為的基本原則,對公司的設立和運作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生存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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