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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招待稅條例

公司招待費納稅規定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扣除,稅法規定可以在壹定比例內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能扣除。

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無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沒有給出準確的定義。在稅收執法實踐中,招待費的具體範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宴請或工作餐費用。

(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的紀念品。

(三)遊覽景點費用、交通費用和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其他費用。(4)業務關系人員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差旅費。

稅法規定。企業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當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按規定科目歸集。屬於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按規定隱藏在其他科目的,不允許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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