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業務招待費的範圍上,無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沒有給出準確的定義。在稅收執法實踐中,招待費的具體範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宴請或工作餐費用。
(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的紀念品。
(三)遊覽景點費用、交通費用和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其他費用。(4)業務關系人員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發生的差旅費。
稅法規定。企業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和會議費,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當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按規定科目歸集。屬於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按規定隱藏在其他科目的,不允許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