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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後,新公司在原公司的擔保合同續簽。原公司法人是否承擔責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要變更,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並公告。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其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但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有債務的,應當先通知債權人,並征得其同意。債權人不同意的,債務人應當提供擔保後方可轉讓,否則轉讓對債權人無效。

2.企業轉讓時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全部由受讓方買斷,轉讓方和受讓方在企業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由受讓方承擔全部債權債務,並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的,債權人以受讓方為被告,要求其對債務承擔責任。

3.如果受讓方已買斷原企業全部資產,在受讓方實際經營中,發現轉讓方在委托審計、評估中因債務不完全而遺漏或清理遺漏債務,受讓方已實際接管轉讓方財產,但未向工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債權人可以將原企業和受讓方作為共同被告。

4.如果是公司股權的轉讓,壹般情況下,無論公司如何變化,作為民事主體並沒有變化,需要獨立承擔對外責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變更,必要時需要承擔債務。但股權轉讓時通常會調查債務情況,並據此約定債務承擔。股權轉讓是以凈資產轉讓為前提的,否則由原股東擔保未披露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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