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人數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2-50人;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200名發起人,且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2.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變化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壹人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65438+萬元。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
3.公司章程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 * *共同制定,全體股東必須在章程上簽名蓋章,章程應當載明《公司法》規定的八項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協商制定,並載明《公司法》規定的事項,由創立大會通過。
4.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時,轉增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時,應當依法辦理公開發行股票增加資本。
5.董事人數的變化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13;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
6.監事人數的變化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
7.監事會會議會期的變更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六個月召開壹次。
8.股東權利的變化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直接查閱公司的賬簿,不受任何限制。
9.股票的發行和準備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認購全部股份;以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股份總數的35%,其余部分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二,風險防範
1.股份有限公司對發起人的要求
發起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法中對發起人的要求也比較高。《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必須有2-200名發起人,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發起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直接後果是公司無法成立。因此,應當嚴格審查發起人的人數和住所是否符合要求。
2.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制度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公司法規定了不同的出資方式:以發起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在未繳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因此,采取發起設立的方式在兩年內分期繳納註冊資本,有助於發起人降低首付款成本,規避風險;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因此,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必須壹次性繳足所認購的股本,不利於發起人規避風險。
3.公司章程中法律風險的規避。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協商制定,募集設立的公司章程須經股東大會批準。
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司糾紛,發起人應當依法逐條討論公司章程,明確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如果投資者不是發起人,應仔細研究擬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分析是否有不利於形式及其權利的條款。作為中小投資者,即使事後發現公司章程的弊端,中小股東也很難在股東大會上否決公司章程。所以,事前深思熟慮是明智之舉。
4.創建大會的法律風險規避。
創立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重要程序。作為發起人,有義務在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期限內募足股份,有義務在募足股份後30日內召開創立大會。否則應承擔退還認購人所認購股份及銀行同期利息的義務。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作為認購人的投資者有權要求發起人退還所認購的股份及銀行同期利息。所以發起人壹定要及時召開創立大會,否則要承擔很大的風險。
5.保薦協議法律風險的規避。
如果發起人協議不詳細、不完善,權利義務不明確,很容易引起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糾紛。為降低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風險,發起人應當在發起人協議中充分明確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出資方式、出資額和期限、財務管理制度、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責任比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責任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