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是由全體股東組成的公司的權力機構,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和法定機構。由於股東會只是以會議的形式存在,所以它也是壹個非常規的機構。
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壹般由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組成,對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依法管理公司。董事會對外代表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對內管理公司的生產經營。也就是說,公司所有的內外部事務和業務都是在董事會的領導下進行的。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職責是監督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活動,但壹般不能參與公司內部的經營決策和管理,壹般無權對外代表公司。
壹、股東大會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對公司經營管理和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各種事項擁有最高決策權的組織,是股東在公司內部行使權利的法定組織。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股東大會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大會
1,數量限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
2.召集並主持第壹次股東會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3.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4.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選壹名董事主持會議。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會議。
5.股東大會的通知和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大會的討論方式和表決程序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