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議的基本信息:會議的時間、地點和性質(定期或臨時)。
2.會議通知和出席會議的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和方式;出席會議股東情況及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前通知全體股東15。
3.主持會議:第壹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並主持;壹般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會議(應附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的委任書)。
4.會議決議: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大會的具體表決結果,同意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反對意見或棄權的股東的情況。
5.簽名:股東大會決議由股東(自然人股東)蓋章或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十八條股東會的組成和地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股東會的職權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壹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
第壹百零二條股東大會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壹百零三條股東的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壹股份有壹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零四條股東大會對重大事項有決議權。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接受重大資產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事項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對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壹百零五條董事、監事選舉的累積投票制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采用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壹股份享有與擬選舉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所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