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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不能通知,可以公告嗎?

僅以公告形式發出的股東大會通知不能視為有效通知。

公司通知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的通知應為實質性通知。首先,關於“通知”,《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把事情告訴人。”相應地,通知本身的意義不僅包括告訴人們某事,還包括讓人們知道某事,即通知必須達到讓人們知道的程度。因此,根據字面解釋原則,《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通知應理解為“通知股東股東會的召開”,即需要“通知”股東會的召開,讓全體股東“知道”。其次,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決策機構。公司的重大決策和壹切重要人事任免,如董事、監事的任免,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等,須經股東大會批準。因此,股東大會作為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組織形式和股東履行責任、行使權利的機構和場所,與股東的切身利益有著極大的關系。因此,從這個角度來看,為了有效保障股東的知情權和表達權,維護股東的切身利益,公司通知股東出席股東大會的通知也必須是能夠到達並為股東所知的實質性通知,而不是僅僅采取“通知”形式的程序性通知。再者,從股東大會通知制度的設計目的來看,它只是公司通知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壹種手段和形式。其目的是召集股東討論公司的重大問題,使股東行使相關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維護和實現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實現上述目標的前提條件是有效通知股東出席會議。因此,公司有必要對股東進行具有實質意義的告知。最後,從修改後的《公司法》註重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立法精神來看,為了有效維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有效制約大股東的權力,實現公司利益最大化,也有必要采取能夠到達並為股東所知的具有實質意義的通知方式通知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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