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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不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結構包括三次會議: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董事會和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監事會和董事會地位平等,沒有隸屬關系。

股東大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但不是常設機構。股東大會只是以會議的形式存在。只有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才作為公司機關存在。

股東大會的權力

按照現代公司的兩權分離,公司的所有權屬於全體股東,但公司的執行權屬於董事會,股東不能直接幹預公司的具體生產經營。具體來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書面壹致同意上述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股東大會的形式

1.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2.定期會議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3.代表65,438+0/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65,438+0/3以上的董事、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集和通知股東

1.公司成立後的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後續股東大會,根據《公司法》第4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壹名董事主持。

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65,438+0/65,438+0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同意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大會作出以下決議的,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

3.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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