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公司經營決策有分歧的股東以合理的價格將其股份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該股東退出公司;2.經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對公司經營決策有不同意見的股東將其所持股份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該股東退出公司;3.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股東請求公司收購其股份,該股東退出公司;4.公司股東會長期不和,無法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經營已經嚴重困難。如果繼續存在,股東利益就會受損。董事長召集股東會並作出解散公司的決議;5.如果公司僵局無法通過上述方式解決,持有公司全部表決權65,438+00%以上的股東向法院申請解散公司,即通過外部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