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八十壹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全額支付。在未繳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的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五)發起人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辦法。(十壹)公司的通知和公告方式;(十二)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