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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如何退出公司

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

1.如果退股減少了註冊資本,根據資本確定原則,公司應當變更註冊資本,變更後才能繳納退股款,否則,就要抽回註冊資本;

2.股份轉讓;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是資本與人的合資企業,在將股權轉讓給原股東以外的人之前,需要得到其他股東的同意或者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當然,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股權轉讓中的權利義務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公司也應當因退股、轉讓而變更工商登記。

3.要求公司回購。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股東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公司回購股份所需的條件非常嚴格。而且,即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公司無法與公司就收購價格進行協商,也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壹般不需要用這種方式退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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