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死亡可以通過四種方式處理。
案例1:
股東死亡後股權如何繼承,是由繼承人繼承,還是由股東大會指定的人繼承,是由配偶還是其他親屬繼承。最近,薛女士就遇到了這樣壹個問題。她的丈夫李去年投資20萬元,與蔡、孫共同創辦了壹家食品有限公司。今年3月,李因車禍去世。薛女士想繼承股權,其他股東不同意,表示只能退回李出資的20萬元。薛女士到四方工商分局咨詢。
股權不同於有形財產。
工商部門指出,股權是股東基於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或出資而享有的法定權利。股東去世後,股權是遺產的組成部分,但它不同於有形財產的繼承。既要遵循《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的遺產分配原則,又要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作為出資的財產壹旦投入公司,該財產的所有權就轉移到公司,公司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股東不能再獨立直接控制相關出資財產。股東不得抽回其對公司的出資,只能依法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的因素,股東需要強有力的信任關系。他們不歡迎不熟悉或者了解不多的人加入公司,防止在公司經營決策和利益分配上產生分歧和矛盾,影響公司事業的發展。因此,《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處理公平的四種方法
工商人員建議女士以四種方式處理股權:壹、李在公司享有的股權中不包括其妻子享有的共同財產,確定繼承份額。所有享有繼承權的人協商壹致,在明確股權所體現的財產具體數額的基礎上,確定特定人繼承李在公司的股權。需要說明的是,股權所代表的財產數額由享有繼承權的所有人協商確定,可以高於李原出資的20萬元,也可以低於20萬元。第二,確定繼承股權的人要求成為公司新股東的,需要征求除李以外的全體股東的意見。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股權繼承人依法取得公司股東資格。三是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的,需要以繼承人確定的具體價格購買李在公司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第四,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公司股東的,可以依法將李的股權轉讓給蔡、孫或者其他人員。轉讓價格由繼承人和受讓人協商確定,不受原投資20萬元的限制。轉讓所得應由所有繼承人根據《民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處理。
公司股東死亡後,法定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其股權資格成為股東嗎?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壹起股權轉讓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張繼承人直接成為公司股東的訴訟請求。
張是某集團公司的股東,持有該公司1.18%的股權。2011年5月,張因病去世,法定繼承人為其父母及妻子。公司臨時股東會不同意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東資格的問題,請張父母及妻子與公司商議股本處置事宜。但張某父母及妻子對公司提出的方案不認可,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張某的股東資格,公司配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法》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死亡後,未經股東大會特別表決同意,法定繼承人不能繼承其股東資格。故法院判決駁回張父母及妻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因自然人股東死亡而繼承,其實是股權轉讓的壹種特殊情形,必然受到公司人性特征的影響。本案中,集團公司通過其章程限制股東資格的繼承,該章程是張生前成為股東時制定的,故應遵循。
案例二:
Xx有限公司股東有2人,分別是張和李。其中,張是公司的大股東。由於張不幸死於車禍,李無法獨立經營,李決定賣掉公司。現王、趙欲以受讓xx公司100%股權的方式收購xx公司。作為收購方的代表,王咨詢了筆者,並委托筆者代為起草股權轉讓協議。作者向王進行了風險提示,要求張某的所有繼承人必須參與協議的簽署,但王急於將全部股權轉讓款壹次性支付給李,只有李簽字。現張繼承人不同意股權轉讓,李回避。王粲不能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也拿不到已經支付的出讓金。後悔也來不及了,最後只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該法律規定:
那麽股東死亡後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收購公司的問題在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呢?
第壹,關於股權繼承問題
(壹)已故股東的法定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權,自然成為公司股東。
《公司法》在有限公司壹章第76條明確規定了這個問題,即“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麽,妳能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當然要看公司章程裏有沒有相應的規定。因為有限責任公司不僅是資本本位,也是人本位。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和依賴關系對於有限公司的成立和延續至關重要。如果自然人股東的繼承人沒有經營能力或人格問題,勢必難以與其他股東建立良好的信任關系,這將嚴重不利於股東之間的合作和公司的經營發展。所以《公司法》對此做了例外規定,即如果公司章程對繼承股東資格有例外規定,已故股東的繼承人自然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2)如果公司章程禁止股權繼承,會怎麽處理?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禁止股份繼承,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只能通過轉讓股份實現財產繼承。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遵循《公司法》的壹般規定。為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股份轉讓前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經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但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章程無例外,但繼承人不願繼承或被法律禁止。在這種情況下,已故股東的股權可以由其他股東轉讓,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程序應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即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沒有股東願意接受轉讓,也沒有第三方願意購買,那麽只能通過法律程序,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通過減資來處理。具體處理是,公司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已故股東的股權折價以現金形式返還給繼承人,同時公司減少註冊資本,並到工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
(4)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應該怎麽做?
有限公司具有人的本性,所以公司法對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作了特別的規定。但是,由於有限公司僅具有資本性質,股權繼承不存在障礙。這也是為什麽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壹章中規定了股票繼承,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壹章中沒有規定的原因。換句話說,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當然是繼承。
(五)同等條件下什麽是優先購買權?如何確定這壹權利的內涵?
股權轉讓爭議的最大爭議和主要原因是對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的理解和判斷。本著有利於擬轉讓股權充分實現的原則,原則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理解同等條件:
1,第壹個指股權轉讓價格。股東購買股權的價格必須與非股東購買股權的價格完全相等,可以是不同的貨幣。但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匯率換算後,價格應該是相等的。
2.股權轉讓價款的支付方式相同。非股東以現金支付,購買股權的股東不得以土地使用權、房屋、知識產權等形式支付。,也不得以存款、股權質押等方式支付,不得以債權轉讓等方式履行。
3.付款條件是壹樣的。股東購買股權的付款期限原則上應與非股東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的期限相同。
4.合同簽訂期限相同。
另外,股權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由轉讓股權的股東決定。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更明確、詳細的規定,也應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進行操作和辦理。
(6)股權轉讓後非股東何時取得股東資格?
判斷非股東是否及何時取得股東資格,要看非股東何時取得轉讓股份股東的股份所有權。股權轉讓的實現需要兩個條件,即股份轉讓合同已經生效;共享交付。股權轉讓首先要有股權轉讓合同,該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壹般來說,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股權轉讓合同在轉讓方和受讓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生效後,受讓方支付對價,公司為受讓方辦理取得股權的手續,即為合同的履行。換句話說,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受讓方取得股權的前提,受讓方取得股權是股權轉讓合同履行的結果。受讓方通過股份的交付取得股權,即股份的交付是股份所有權轉移的標誌,或者是股東資格取得或喪失的標誌。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屬性不同,股票交割的程序也有些不同。
對於有限公司來說,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名冊登記屬於設立登記,因為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要求公司履行股東名冊登記的,公司會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進行審查,經審查同意後受讓方在股東名冊登記後,受讓方才能取得公司股權,主張公司作為股東的權利。
對於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只要雙方在依法設立的交易市場完成了股份交易,就已經取得了股東身份,行使了權利,而不管是否取得了有形權利證書。
(七)未成年人繼承的財產中的公司股權可以轉讓嗎?
如果未成年人繼承已故父親在某公司的股權,母親是監護人,那麽未成年人持有的股權是永遠不能轉讓的,因為母親只有對子女財產的管理權和監督權,而無權代為處置,否則就是對他人財產的侵害。只有孩子到了18歲以後才有權利自己處理。因此,如果是未成年繼承人的股權轉讓,應當謹慎處理,監護人的簽字行為無效。
第二,關於股權轉讓問題
《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有明確的規定和法定程序,這裏只進壹步討論已故股東的股權轉讓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客戶最關心的是需要註意的程序和風險。筆者提出以下解決方案。
(壹)先確定已故股東的合法繼承人是否有繼承權。
關於繼承,適用《民法典》第1123條關於婚姻和家庭的規定。總的順序是遺囑和遺贈優先,然後是法定繼承。法定繼承分為第壹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規定,第壹順序繼承人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是死者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至於孫子女,只能適用代位繼承。
(2)如果妳有繼承權,並且是股權的法定處置人,就可以進行下壹步工作。
這時候可以看看公司章程中關於股權繼承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沒有關於股權繼承的特別規定,繼承人沒有繼承障礙,可以適用《公司法》中關於股權轉讓的壹系列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放棄該權利的,需提供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
(3)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後,可以與繼承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協議需要已故股東的所有繼承人簽字,要註意核實身份的真實性,盡量做到主體無瑕疵。否則,簽了錢的人並沒有完全處置股權的權利,受讓方可能會面臨作者開頭提到的王的尷尬局面。
(4)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為方便工商變更登記,需要制作符合工商部門習慣的專門文件文本的,還應當在表達雙方真實意思的文件上註明,兩個文件不壹致的,以真實意思表示的文件為準。
律師建議道:
1.如果已故股東的繼承人很多,不方便操作,股權受讓方對簽字人有疑問,最保險的辦法就是讓所有繼承人去公證處做壹份公證書,關於誰來繼承公司的股東股權,或者由誰來辦理。讓經理提交公證書原件再簽股權轉讓協議。
二、股權轉讓款不應壹次性支付給對方,而應按轉讓程序分期支付,最後壹筆款項應在工商變更登記完成後支付。
第三,也要充分重視交接過程中簽署的文件。除了股權轉讓協議,起草並簽署關於公司債權債務的披露函、股東大會決議、股權轉讓前後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雙方關於公司財產轉讓的交接清單也很重要。
4.如果妳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也沒有那麽多精力去調查處理被轉讓的事務,我建議妳選擇專業的律師事務所對妳的收購項目進行盡職調查,辦理相關文件,這樣妳的風險會大大降低,而支付的有限的律師服務費和妳可能遭受的損失相比,真的是九牛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