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益權和* * *利息權、自益權(利益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記名股票更名權等。)是股東為其利益而行使的權利,* * *利益權是股東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股東大會決議取消提案權、董事會違法行為等。
(2)固定權利和非固定權利。固定所有權是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不能剝奪或限制的權利,反之亦然。
(3)壹般權利和特殊權利,以公司股東為限,稱為壹般權利;專屬於公司股東的個人權利是特殊權利,如發起人的特殊權利、優先股股東的優先權等。
(4)個人股東和少數股東的權利,壹個股東可以單獨行使的權利稱為單壹股東權;如自利權,只能由占股份總數3%及以上的股東組合行使的權利稱為少數股東權,如召集股東大會權、罷免董事監事權等。
股份公司股東義務是指股東對公司承擔的義務,主要指出資義務,可分為現金出資和財產出資。
壹般來說,除了發行新股以外,財產出資僅限於發起人可以作出的財產出資。
財產出資,股東的出資義務包括:
(1)在發起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可以用公司業務所需的財產出資;發行新股時,由原股東認購或者通過特定協議認購且未公開發行的,可以使用公司所需的財產。
(2)以財產出資的發起人,壹般應當在繳納股款的同時向公司移交財產,或者在公司成立後移交財產。
(三)公司應當核對發起人投入的財產的種類、數量、價格和公司核定的股份數。如有虛假高估者,經主管機關檢查後,應減少或令其補足股數。
以現金出資的,股東的出資義務包括:
(1)無論公司是以發起設立、募集設立還是發行新股的方式設立,股東均須壹次性繳納全部股份,不得分期繳納。股份應以現金支付,應付股份不得以對公司的債權抵銷。
(2)出資履行期確定後,認股人遲延繳納的,發起人可以對這部分認股人采取或者強制執行的方式,也可以適當讓認股人喪失部分股東權利。
(3)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和發行新股時,應決定代收股款的銀行或郵局的名稱和地址,公司不能自行代收股款,以防止公司在股款未繳足時聲稱股款已繳足,提前辦理公司設立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