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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合夥人是否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是連帶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其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虧損承擔連帶責任,內部按照協議約定的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債務。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實際盈余分配比例承擔。但是,對合夥經營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多份連帶責任。只提供技術服務,不提供資金或者實物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損失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按協議約定承擔技術服務抵消的債務或出資比例。協議沒有約定債務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合夥人約定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剩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他合夥人的平均出資比例承擔。合夥企業經營出現虧損,合夥人退夥時未按照約定或者合理分擔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對原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退夥人已分擔合夥企業債務的,仍對其參與合夥企業期間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夥協議,以其個人財產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七條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共有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合夥債務和合夥企業其他非因執業活動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產生的債務,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因合夥人執業活動中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承擔後,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應當設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執業風險基金用於支付合夥人執業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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