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屬於法人組織,其民事責任應當由公司出資承擔,因此破產後的債務由公司資產償還。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的,宣告破產,清算後依法註銷,債務不予清償。
4.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需要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
5.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2.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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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