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可以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執行董事的職能:董事會中至少有壹名成員擔任執行董事,負責積極履行董事會的職能或指定的職能。因未能充分合理地行使董事會職能而使公司遭受經濟損失,股東要求董事會承擔賠償責任的,在發生時原因不明確屬於某壹董事的責任劃分的,全體執行董事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與總經理的關系:董事會管理總經理團隊。當企業規模比較小時,在董事會休會期間,執行董事代表董事會行使部分權利。代表董事會的權利是壹種與經理的管理關系。執行董事是公司的當然成員。
股東人數少、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而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執行董事代表壹個管理組織,盡管他只有壹個人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董事是壹個職位,主要是為了區別於獨立董事和非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的職權參照《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規定,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本上可以認為,在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就是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