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也稱發起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訂立發起人協議,申請設立公司,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的設立承擔責任的人。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或無限責任,並通過持有股份享有股息、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從股份公司認購股份的股東有壹定的權利和義務。
2.不同的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根據規模大小,規定至少7人,或者其他奇數人為發起人。對發起人的國籍沒有限制,但外國公司法壹般規定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必須是本國國籍的公民,並已在中國定居。
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法人作為發起人的,僅限於企業,其余的企業法人不得作為發起人,因為這類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在性質上不適合作為發起人。
在股東與公司的關系方面,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在股東關系中,所有股東地位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但可以在章程中作出其他規定。
3.不同的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可以是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20%。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形式認購按公司章程發行的股份,並立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讓手續。
參加股東會,對公司的重大問題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表決權;分配公司利潤,享有分紅權;發行股票債權;請求轉讓股份的權利;主張無記名股票而非記名股票的權利;公司經營失敗、宣告關閉和破產時對剩余財產的處置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