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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條件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監事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當董事人數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壹時;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監事會提議召開時;等壹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通知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議題明確,決議具體。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出席股東大會的無記名股票持有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五日前和股東大會閉幕時,將其持有的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壹百零三條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每壹股份有壹票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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