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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與他人設立普通合夥企業嗎?

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就可以了。只要不是全資公司,不是國企。原因:

1.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因此,有限責任公司除了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2.註意《公司法》第15條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就為公司成為被投資企業債務的連帶責任出資人留下了壹條路,而《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是這壹條路的依據。《合夥企業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但是從立法精神上是允許的,沒有禁止性,所以公司當然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股份公司是指以股份為資本的公司,其股東以所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誕生於18世紀的歐洲。

必須有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實行內部管理,對外代表公司。這些機構是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

公司資本總額分為等額股份;公司可以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股份可以依法轉讓;法律對公司股東只有最低數量,沒有最高金額;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股壹票,股東以所認購的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應披露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告。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1,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所謂普通合夥人,是指依法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夥人依法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壹是連帶責任。二是無限責任。

建立普通合夥企業的條件

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

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註: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人數沒有上限。

2.有書面的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確定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

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協商,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補充合夥協議的修改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人因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合夥協議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沒有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註:①以勞務作為出資是合夥企業特有的規定,僅適用於普通合夥人。(二)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4.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普通合夥企業的名稱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立普通合夥企業

申請合夥企業登記,只要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當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不能當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合夥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合夥企業成立之日。

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合夥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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