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起人符合法定資格並達到法定人數。
發起人資格是指發起人依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取得的資格。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達到法定人數,發起人不少於二人,發起人不少於二百人。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方式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規定最低發起人人數是國際慣例。不規定發起人最低限額,壹是發起人太少,無法履行義務,二是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需要規定發起人的最高限額。
2.發起人認購和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最低限額。
壹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具備基本的責任能力。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達到法定資本。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上述最低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發起人可以用現金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發起人以貨幣出資時,應當繳納現金。發起人以貨幣以外的其他財產權出資時,必須評估價格、核實財產並折股,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與發起人共同將財產權轉移給公司。
3.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規定。
股份的發行和準備依法進行,這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必須遵循的原則。
股份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時,為籌集公司資本而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為。這裏所說的發行股份就是設立股份,是指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為了組建股份有限公司,籌集組建公司所需資本而發行股份的行為。設立階段的發行可分為發起設立發行和募集設立發行兩種。發起設立和發行,即全部股份由發起人認購,不允許公開募集。募集設立發行是指發起人只認購部分股份,其余面向社會公開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本公司的股份為限制性股票。股票發行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股份必須同股同權。同時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發行價格應當相同。
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部股份並發行股份後,應當立即繳納全部股款。
4.招股說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
(三)發行的無記名股票總數。
(四)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本次發行的起止期限及認購人逾期可提取所認購股份的說明。
5.發起人應當制定章程,由創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文件,規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項。它不僅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及其股東的行為準則。因此,雖然公司章程是由發起人制定的,但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須召開由認股人組成的創立大會,並由創立大會決議通過。
6.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名稱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為法人的必要條件。公司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稱還應當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7.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建立方法: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兩種方式:
第壹,發起設立;二是募捐的設立。
1.發起成立。發起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不向發起人以外的任何人募集資金設立公司。發起設立的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發起人認購股份。發起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足額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的股份。認股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載明認股人的姓名、住所、認購的股份數、應付股份數和出資方式,並由認股人填寫和簽名。認購壹旦完成並簽署,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2)發起人繳足股份。發起人認購股份後,約定壹次性繳納的,應當立即繳納全部出資額;分期付款的,第壹期應立即支付。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進行評估,並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3)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發起人繳納首期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
(四)申請設立登記。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交公司章程、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等文件。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發給公司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後,應當公告。
2.提供和建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股份的壹部分,將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設立公司。要約設立的程序如下:
(1)發起人認購股份。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公告招股說明書並進行認購。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並載明下列事項: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發行的無記名股票總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認股人的權利和義務;本次發行的起止時間及認購人逾期未募足股份可以退股的說明。
(三)簽訂承銷協議和募集股份協議。保薦人與證券公司就承銷方式、數量、起止日期、承銷費用的計算和支付等具體事項簽訂承銷協議;發起人應當與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4)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通常被視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過程中的決議機構。發起人應當在發行的股份繳足後30日內主持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和認股人組成。創立大會的職權包括:
(壹)審議發起人關於公司籌備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章程;
③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⑤審核公司的設立費用;
⑥審核發起人用於抵股的財產的定價;
⑦因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五)設立登記和公告。募集設立公司召開創立大會後30日內,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設立登記,並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提交有關文件,包括:
(壹)公司登記申請書;
(二)創立大會記錄。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
6.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⑦公司住所證明。其中,以公開發行股票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司法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
(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設立。
發起人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公開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部分股份,將剩余股份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募集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兩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